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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州市儿童公园管理处反映,称在福州市儿童公园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01]HXCG[GK]2025002,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5〕26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确认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儿童公园管理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2370000元,2025年4月8日组织开标,2025年4月9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你公司。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核检查与评标”中“7.2评标标准”的“商务项”中“2.拟投入本项目驻场经理工作经验”规定“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驻场经理的工作经验进行评分:(1)5年≤保安管理工作经验<10年或3年≤同类业态(公园或景区保安)管理工作经验<5年的,得1分;(2)保安管理工作经验≥10年或同类业态(公园或景区保安)管理工作经验≥5年的,得2分。须提供该驻场经理身份证复印件、由其服务过的业主单位出具的管理年限的证明……”;“3.拟投入本项目驻场中队长工作经验”规定“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驻场中队长的工作经验进行评分:(1)3年≤保安管理工作经验<5年或2年≤同类业态(公园或景区保安)管理工作经验<3年的,得1分;(2)保安管理工作经验≥5年或同类业态(公园或景区保安)管理工作经验≥3年的,得2分。须提供该驻场中队长身份证复印件、由其服务过的业主单位出具的管理年限的证明……”;“6.根据公园管理需要配置特定人员情况”规定“投标人拟投入安保人员中有具备提供1名具备《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观光车司机N2项目)者得1分,提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对招标文件上述要求做响应时分别提供了《工作证明》(姓名:林*,身份证号:822****,单位: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工作证明》(姓名:翁*兴,身份证号:816****,单位:南雄市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姓名:刘*东,证件编号:002****,发证机关: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向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发函核实上述《工作证明》(姓名:林*,身份证号:822****,单位: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的真实性,其《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显示,林*未在其单位从事过相关工作,其未出具工作证明,随函提供的附件“工作证明”中所加盖的“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公章系伪造。
经向南雄市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发函核实上述《工作证明》(姓名:翁*兴,身份证号:816****,单位:南雄市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的真实性,其《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显示,附件中的《工作证明》不是其出具,该工作证明及证明上所盖公章均为非法伪造。
经向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核实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姓名:刘*东,证件编号:002****,发证机关: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真实性,其《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刘琛东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函》显示,经查询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未查到“刘*东(身份证号码:00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任何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儿童公园管理处《关于福州市儿童公园保安服务(项目编号:[350101]HXCG[GK]2025002)申请启动监督检查的函》、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南雄市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刘琛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函》、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林*的《工作证明》、翁*兴的《工作证明》及刘*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分别经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南雄市孔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上述材料均系伪造所得,为虚假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虚假材料,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核检查与评标”的评标标准规定,获得了相应的分数,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影响了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11850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370000×5‰=118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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